2007年12月2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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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怎么索赔
张琪琦

  年关临近,马路上的车流量日益增多,各种交通事故也有上升的趋势。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道路交通案件的法律适用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事故认定存异议  不能复议能起诉
  【案例一】2006年12月,小东驾驶的小轿车与小梅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了小梅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梅负全责,小东不负责任。对此认定,小梅有异议,能否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如若不能,小梅应当如何要求赔偿?

  专家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规定的责任认定书修改为事故认定书,并且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得再提起复议。这一调整,使事故当事人丧失了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也把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定性为一种证据材料。事故认定书作为国家机关出具的法定文书较一般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但若有足够的反驳证据,其仍是可以推翻的,而事故的最终责任将由法院来审查确认。
  所以在本案中,如果小梅对交警的事故认定有异议,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东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和责任,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员开车致损害  雇主担责来赔偿
  【案例二】外来务工人员小南是大林雇用的货车驾驶员。2007年3月,在送货途中小南驾驶的小货车与小兰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小兰因此受伤,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约十万元。现小兰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可否以大林为被告呢?

  专家说法: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小南是大林雇佣的驾驶员,小南是在履行送货职务的途中出交通事故的,所以大林应该对小南致小兰人身损害的行为承担替代赔偿的责任。
  如果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小南有重大过失(一般说是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时,小兰也可把小南和大林都列为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车辆参保交强险  保险公司共担责
  【案例三】2007年6月,小西驾驶的摩托车与小竹所骑的自行车发生了碰撞,致小竹受伤。小西的摩托车参加了交强险,如果现在小竹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西赔偿损失,小西可以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吗?
  专家说法:可以。国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和《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境内的所有机动车辆均应参保交强险,当参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里进行赔偿,然后再由事故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在我国除港、澳、台以外的地区,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